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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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增強本縣體育運動競 爭力,並達到全民團結,社會和諧之目的。
第二條 指導單位: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福建省政府
第三條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第四條 承辦單位: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第五條 協辦單位:馬祖防衛司令部 連江縣體育會 連江縣各鄉公所 連江縣各級學校
第六條 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十月二日(星期一)計六天,於連江縣南竿鄉舉行。
開幕典禮:預訂九月三十日(星期六)下午六時三十分整。
閉幕典禮:預訂十月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整。
第七條 參加單位:以軍中防區、各鄉、各級學校為單位,由以下各軍中防區、鄉公所及各校統籌辦理。
軍中防區單位(南竿 北竿 莒光 東引)
南竿鄉 北竿鄉 莒光鄉 東引鄉 國立馬中
介壽國中小 中正國中小 東引國中小 敬恆國中小 中山國中
仁愛國小 塘岐國小 ?里國小 東莒國小
第八條

競賽組別及項目:軍中組
競賽分組:軍中防區單位(南竿 北竿 莒光 東引)
競賽項目:田徑 籃球 網球 桌球


社男組
競賽分組:南竿鄉 北竿鄉 莒光鄉 東引鄉 國立馬中
競賽項目:田徑 籃球 網球 羽球 桌球 撞球 花蛤 磯釣 慢速壘球

社女組
競賽分組:南竿鄉 北竿鄉 莒光鄉 東引鄉 國立馬中
競賽項目:田徑 籃球 羽球 桌球 撞球 花蛤 磯釣

國中男子組
競賽分組:介壽國中 中正國中 東引國中 敬恆國中 中山國中
競賽項目:田徑 籃球 羽球 桌球

國中女子組
競賽分組:介壽國中 中正國中 東引國中 敬恆國中 中山國中
競賽項目:田徑 籃球(三對三) 羽球 桌球

國小男子組
競賽分組:介壽國小 中正國小 東引國小 敬恆國小 仁愛國小 ?里國小 塘岐國小 東莒國小
競賽項目:田徑 籃球(女子可參賽) 桌球(女子可參賽)樂樂棒球(女子可參賽)

國小女子組
競賽分組:介壽國小 中正國小 東引國小 敬恆國小 仁愛國小 ?里國小 塘岐國小 東莒國小
競賽項目:田徑

第九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 軍中組: 凡隸屬馬祖防區之士官兵。

二、 社會組
1. 凡中華民國原籍馬祖或曾設籍在馬祖地區人民。
2.現服務本地區之居民(不含軍人)及國立馬中學生。
3.設籍在馬祖地區之本地替代役男可參賽。
4.田徑賽部份,國立馬中分高一、高二及高三聯隊。

三、 國中組
(一) 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 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三) 田徑賽年齡規定: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未滿十六歲者為限(即七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其它競賽項目不限。
(四) 田徑超齡選手亦有參賽權,不佔規定參賽選手報名名額,大會另設組別競賽,採成績進入國中組前三名者給予獎狀及獎牌鼓勵,但不列入團體計分。
四、 國小組
(一) 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 在國小修業六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小學組。
(三) 田徑賽年齡規定: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未滿十三歲者為限(即八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其它競賽項目不限。
(四) 田徑超齡選手亦有參賽權,不佔規定參賽選手報名名額,大會另設組別競賽,採成績進入國小組前三名者給予獎狀及獎牌鼓勵,但不列入團體計分。
五、 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參賽單位備查,並於選手保證書具結。
第十條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辦標準:
一、 各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三各單位(含)以上。
二、 競賽項目註冊須達五人或三隊以上,未達上述標準取消該類或該項之比賽。
第十一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 凡參加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
二、 參加單位完成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
三、 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 從http://sport95. matsu.edu.tw大會網站進行報名工作,各項規定如下:
1. 各鄉及各校承辦人員須在大會網站上申請帳號,並參加報名系統研習會,進行報名工作。(軍中組另行安排)
2. 各單位完成報名手續後,需印製隊職員名單、選手參賽項目、照片黏貼表及選手保證書,連同各隊本部人員資料送交大會競賽組,經大會審查運動員資格後,即完成註冊手續。
3. 各單位承辦人員可隨時於大會網站查詢報名資料。
(二) 各項註冊、相關會議日期及會賽抽籤日期訂定如下:(各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辦理註冊手續、參加會議,不另發通知)。
1. 註冊日期:訂於九十五年九月三日(星期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隊職員名單、選手參賽項目及選手保證書,連同各隊本部人員資料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送(寄)本會籌備處競賽組收(介壽國中小)。
3. 會外賽項目:羽球 撞球 花蛤 磯釣 慢速壘球 樂樂棒球。
4. 會內賽項目:田徑 籃球 桌球 網球。
5. 會內外賽抽籤:球類賽訂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於介壽國中小會議室舉行。單位未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6. 其他項目分組由競賽組編配舉行。
註:各單位於註冊時需繳交大會製發之保證書一份,未繳交者由本會主動取消註冊資格,各單位不得異議。保證書必須由各單位及學校核章及教練簽名(如附表一);未滿十八歲者,亦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字同意。
(三) 各單位選手註冊時,應檢附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照片一張,俾供大會製發選手證,未附照片者不得註冊。照片背面應書寫單位、競賽組別及姓名。
四、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凡經註冊後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隊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佩有各鄉、各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准參賽。
五、 各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代表團本部職員包括領隊、管理、教練、及幹事等。各單位代表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十人(含)以下,至多得置職員二人。
2.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十一至二十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三人。
3.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二十一至五十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五人。
4.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七人。
六、 各單位報到:
1. 會外賽: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至十二時派代表一名於南竿體育館 (右側會議室),並領取有關資料(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2. 會內賽: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時至三時派代表一名於南竿體育館 (右側會議室),並領取有關資料(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七、 各單位領隊會議:
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於南竿體育館 (正門二樓會議室)舉行(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八、 各種類裁判報到及會議:
1. 會外賽: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五)(磯釣、花蛤詳見技術手冊規定)上午九時於南竿體育館 (正門二樓會議室)報到,並於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召開賽前裁判講習會議(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2. 會內賽: 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於南竿體育館 (正門二樓會議室)報到,並於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召開賽前裁判講習會議(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九、 各種類技術會議:
訂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一)(磯釣、花蛤詳見技術手冊規定)下午二時於南竿體育館 (正門二樓會議室)舉行,請參賽單位務必派員參加(不另發通知)。
第十二條 申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申訴,詳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
二、 書面申訴(如附表二)應由該校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如經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其沒收保證金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裁判長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如仍有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四條 錦標種類及計算方法:
一、 錦標種類
1. 軍中組:設田徑賽、籃球、桌球、網球等四項團體錦標。
2. 社男組:設田徑賽、籃球、羽球、桌球、網球、花蛤、磯釣、慢速壘球等八項團體錦標。
3. 社女組:設田徑賽、籃球、羽球、桌球、花蛤、磯釣等六項團體錦標。
4. 國中男子組:設田徑賽、籃球、桌球、羽球等四項團體錦標。
5. 國中女子組:設田徑賽、籃球(三對三)、桌球、羽球等四項團體錦標。
6. 國小男子組:設田徑賽、籃球、桌球、樂樂棒球等四項團體錦標。
7. 國小女子組:設田徑賽等一項團體錦標。
二、 田徑賽個人單項各項前三名、按4,2,1給分,接力賽視同單項計分,不加倍計分。
三、 田徑賽團體錦標計分,以在各項競賽中所得總分數多者為冠軍、 依次亞軍、季軍;如遇總分數相等時以單項第一名較多之隊為冠軍;如第一名數目亦相同時,則以第二名之多寡判定,依此類推。
四、 桌球個人單項各項前三名、按4,2,1給分,(桌球混雙項目男女組別按4,2,1平均各別給分)
五、 桌球團體錦標計分,依團體賽前三名、按8,4,2給分,再依個人賽總積分加團體賽積分除以比賽項目所得分為總統獎等桌球團體名次。如遇總分數相等時以單項第一名較多之隊為冠軍;如第一名數目亦相同時,則以第二名之多寡判定,依此類推。
六、 羽球團體錦標計分,依個人單項各項前三名、按4,2,1給分,(羽球混雙項目男女組別按4,2,1平均各別給分),以在各項競賽中所得總分數多者為冠軍、 依次亞軍、季軍;如遇總分數相等時以單項第一名較多之隊為冠軍;如第一名數目亦相同時,則以第二名之多寡判定,依此類推。
七、 田徑賽、球類等競賽團體錦標,參加隊在二隊時錄取冠軍乙名,五隊(含)以內錄取冠、亞軍兩名。五隊以上錄取冠、亞、季軍。
八、 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長獎、立法院長獎、司法院長獎、考試院長獎、監察院長獎、教育部部長獎、國防部部長獎(軍中組限定國防部部長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獎、福建省省主席獎,計算方法;以田徑賽總積分為主;按各組田徑項目總積分除以各組參賽單位數;所得之平均分加上桌球及籃球項目總積分除以各組參賽單位數;所得之平均分(桌球及籃球團體前三名,按名次分別計以八分、四分、二分);為各組單位基準分,再依參賽單位所得總分數除以各組單位基準分。所得之分數,按分數高低依上方獎項排列獲頒總統獎,第二高分者獲副總統獎,以此類推。惟各參加單位以頒發一項為原則,並不得重複給獎(國小女子組田徑積分納入國小男子組計分,所得總合除以2;為國小男子組田徑總分)。
計算範例:社會組甲參賽單位
1. 77(田徑總分)/ 5(參賽單位)=(15.4)平均分
2. 42(桌球及籃球三項總分)/ 5(參賽單位)=(8.4)平均分
3. 1平均分(15.4)+2平均分(8.4)=分數(23.8)(為基準分數)
4. 甲參賽單位田徑得42分+桌球及籃球得16分/23.2=2.4370(總所得分,取至小數第四位,四捨五入)
第十五條 獎勵:
一、 競賽項目(團體賽除外)參賽八人以上時錄取六名,八人以下錄取三名,前三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發給獎狀(軍中組、社會組只錄取前三名)。
二、 田徑之接力項目頒獎名單以參加決賽選手為準。
三、 破大會記錄選手由大會頒發破紀錄證明書及獎金貳仟元整(超齡選手只頒發獎金貳仟元,破紀錄不採計)。
第十六條 罰則:
一、 大會各項競賽中如有運動員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虛偽假造)而出場比賽者,一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該員全隊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之名次及分數;如係團體項目,則取消該項團體成績(錦標、名次依次遞補),並經審判委員會決議後,從嚴議處有關人員。
二、 代表團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禁止該選手參加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另函請各相關單位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縣運會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得取消該單位參加本屆縣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詳見技術手冊規定)。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本屆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連江縣政府取消該單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違反本條第一至三款規定者,得由該種類裁判長或代理人逕行裁定停賽後送交審判委員會審議,另由本會函請相關單位議處所屬單位相關人員。
四、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縣運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各相關單位處分之。
五、 選手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種類運動審判委員會議決議後,得報請連江縣政府取消該選手參加下一屆縣運會該種類之比賽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六、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不得有違背運動精神、不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之情形、如嚴重犯規被裁判驅逐出場者,除爾後之賽程不得繼續進場外,並嚴懲單位主管。
第十七條 一、 參賽單位補助:
(一) 參賽單位比賽期間大會補助膳食費,以各單位參賽項目報名註冊後之名冊為主(限隊職員及參賽選手,軍中組不在補助單位內)。
(二) 補助方式:
1. 比賽場地位於參賽單位區域內,每人每天補助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非參賽單位區域內補助貳佰伍拾元。如一天內比賽場地跨越兩區,膳食費擇一補助,以高者為先。
2. 會外賽期間以參加該項競賽之選手及隊職員為補助對象。
3. 會內賽期間外島參賽單位則以所有參賽項目選手及隊職員為補助之。本島參賽單位則以當日參賽項目選手及隊職員為補助之。
(三) 補助日期:
1. 會外賽以競賽排定之比賽日為主。
2. 會內賽從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日六天。
(四) 比賽場地位於非參賽單位區域之比賽選手及隊職員,住宿(以報到人數為主)及交通由大會另行通知。
二、 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膳食、住宿與交通由大會另行通知。
三、 單位參賽隊職員如與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重疊,膳食、住宿與交通均列入參賽單位,不得重複之。
第十八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